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江苏省蔬菜使用农药管理办法》等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农业化学投入品配送及市场准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对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渠道进行清理,加快完善农业化学投入品县、乡(镇)、村三级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业化学投入品连锁经营,鼓励生产企业开展农业化学投入品直销,支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体化服务。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单位严禁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买者提供正确的使用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名称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通用名称,必须在标签上注明各成份的种类名称和含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开展农业化学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超范围经营农药、肥料等农业化学投入品,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清理,彻底整改。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执行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业化学投入品在进入本县市场销售之前,用于植物类(含食用菌类)的要到县农委备案;用于动物类及水产品类的要到县海渔局备案。经备案登记准入的农业化学投入品张贴备案部门印制的统一标识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未经登记备案经营销售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所有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和使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县农委、海渔、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随时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要按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论处,没收产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因违规经营造成人身安全等事故的要责令停业,取消经营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人员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的人员,必须经过县农委、海渔等部门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营业。持证上岗人员每年至少申请培训一次。凡从事应用于植物类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的人员要到县农委申请培训;凡从事应用于动物类、鱼类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的人员要到县海渔局申请培训。相应资格证书由县农委、海渔局统一印制,并分别按系统发放,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三、狠抓农业化学投入品监督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化学投入品市场的日常监管,要对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业化学投入品是否备案,是否贴有统一标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要加大对农业化学投入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县农委、海渔、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农时季节和实际生产需要,对不同的农药、兽药、渔药品种进行质量抽样检测。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冒伪劣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的责任。
四、强化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管理。严格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村到户。对违反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由所在乡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知情不报、疏于监管、查处不力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农产品质量检测和产品准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各乡镇、县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及时发布检测报告。县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商业网点(超市)要建立农产品质量速测室,对进入市场和企业的产品严格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销售。对农残严重超标的农产品,各级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强行就地销毁,并依法对种养户给予处罚。各农产品种植户、运销户和销售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妨碍、拒绝检测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农委、海渔等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入农产品基地和市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要及时取缔,并按规定对生产和销售者进行处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印发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农民群众按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自觉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有害农业化学投入品。各乡镇要加强辖区内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逐级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档案,详细记载品种、来源、数量、使用过程等,实行质量追溯制,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严格落实部门单位责任制。健全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机构,提升农业化学品监管能力。县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在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中的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的各项工作,保障市场检查、质量监督等工作顺利开展。县农委、海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抓好相关领域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与农委、海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市场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财政部门要落实奖励政策,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报道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和使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乡镇、县出口食用菌质量安全示范区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要与农资经营业户签订农药经营管理责任状,严格实行责任状、承诺书制度。同时,各乡镇要与各企业、各种植户逐一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